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11〕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为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容积率小于1(含1)、或大于4(含4)的住宅商品房,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的,其服务收费(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是指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设施设备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维护区域秩序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等类别,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划分不同的等级服务。每个服务等级再划分若干个服务项目,各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之和组成整个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以结合小区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物业公共服务等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对原已实行物业管理但未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的物业,要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由市房产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计价单位为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第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之前,,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预售二十个工作日之前,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委托管理合同、公建配套文件和公共服务费用测算等有关资料。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市场同类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投标。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预售十个工作日内之前,持物业服务合同等备案文本,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附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审情况登记表)。第十一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物业服务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中,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在确定的协议价格或中标价格范围内。同时应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