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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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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doc.doc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16/3/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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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 2006 〕 124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 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00 6 年6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 201 1 年 10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 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3—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 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 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 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 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 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 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 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第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 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 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