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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6/7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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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第六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一) 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二) 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 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四)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第七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2008]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二) 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三) 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宛从业人员,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其发放《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凡进入南阳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持卡上岗。第十条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代理负责人制度。项目代理负责人由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代理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必须是招标代理法人机构的专职人员。(二) 开展业务活动应有本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三)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省级岗位资格证书和《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各自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代理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招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