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5-6-21新大纲财经法规课程讲义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一、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二、构成(★)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必须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必须为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会计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必须为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必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注意1】《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注意2】《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注意3】除《会计法》外,会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均为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注意4】会计部门规章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注意5】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一)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具体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最基本”的职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1)准入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2)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3)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注意】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1)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注意】无从业资格、无注册会计师、无总会计师。(2)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注意1】“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注意2】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二)中国会计学会学会的三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三)总会计师协会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自律组织。【补充】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注意】会计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