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江苏省种子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江苏省种子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江苏省种子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20112( 颁布时间) 20120201( 实施时间) 江苏省种子条例(200 3年12月19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2 年1月 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种子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四章种子经营第五章种子管理与纠纷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农,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保护科研成果,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学校合作进行种子的选育、生产并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并对贮备的种子定期检验更新。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省级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并定期公布本省可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禁止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 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 农作物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采种基地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 (四)珍稀、濒危树种及古树名木;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品种审定小组, 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审定通过的品种。第九条相邻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 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可以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经营、推广。第十条本省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弱点或者严重退化的, 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第十一条经营、推广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