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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量刑辩论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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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量刑辩论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1/1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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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量刑辩论操作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量刑辩论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量刑辩论程序,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规范化审理的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兴宁市人民法院、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量刑辩论是指人民法庭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审判长的组织或主持下,控辩双方就量刑处罚进行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量刑及刑罚执行方面的建议。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除外),一般都须进行量刑辩论。
第五条量刑辩论旨在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能和法律监督权能,不断提高公诉人的法律监督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适用量刑辩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体现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坚持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适用量刑辩论,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章审查起诉
第八条承办人在案件审查终结,决定提起公诉时,应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起按审批权限和层级报送审批。
第九条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需判处的刑罚幅度,结合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在审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提出建议的理由。
第十条量刑建议的内容,包括刑种和刑期,即主刑和附加刑。一般案件,应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幅度,提出判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一般不应该超出两年。对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案件,还可分别采用提出量刑最低限、最高限的方法。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第十一条适用量刑辩论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移送量刑建议书,同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
第三章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二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量刑建议书和起诉书、案卷材料并移送法院,承办人一般不出庭发表量刑建议及进行答辩。
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有重大异议,人民法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承办人应当出庭答辩。
第十三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定性发表公诉意见,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论结束以后,进入量刑辩论阶段。
进入量刑辩论阶段后,承办人应根据庭审情况,就对被告人如何量刑、量刑幅度、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具体建议,与辩护人进行辩论。
公诉人在发表量刑建议时,应当充分阐述与对被告人量刑有关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及理由。
第十四条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发现案件事实与审查起诉时不一致而影响到具体的量刑幅度,导致与量刑建议书中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承办人可以在发表量刑建议时根据庭审情况做相应修改,庭审结束后将修改情况录入《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第十五条承办人在出庭公诉时,通过法庭审理及量刑辩论,发现新情况,可能对被告人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