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的住房(产权人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第二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第四条 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应于合同签定之日起向甲方交纳下12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12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12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12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12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