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 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 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 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的; (三) 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 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的; (三) 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的; (四) 客运列车脱轨 2 辆以上 18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 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 (五) 货运列车脱轨 6 辆以上 60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 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 客运列车脱轨 2 辆以上 18 辆以下的; (三) 货运列车脱轨 6 辆以上 60 辆以下的; (四)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6 小时以上的; (五) 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10 小时以上的。第十二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除前款规定外,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