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通过检察建议预防职务犯罪
随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检察建议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主要工作形式之一。但是,由于当前对检察建议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检察诉性质、地位尚未明确,使得预防犯罪工作中运用检察建议的一些做法因缺少依据而产生分歧意见。本文试就争议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认识。
一、预防犯罪检察建议的承办部门
对预防犯罪检察建议要不要限定承办部门,笔者认为是有这个必要的。那么由谁承办较为适宜,笔者认为应规定由预防部门统一承办。在采取这一做法的情况下,应同时规定在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等阶段,预防部门可以派员介入,调查发案原因;各办案部门必须向预防部门提供案件情况和案发原因分析材料。这样做有两点好处:一是既可避免多头、重复发送预防犯罪检察建议,又可避免预防犯罪检察建议工作落空。二是更有利于保证预防犯罪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二、预防犯罪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书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决定了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对这一观点笔者是赞同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法律或文件明确规定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首先“建议”这一名称的文书,不宜作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其次,从检察机关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来看,往往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商议性的建议,为适应这种需要,有必要把检察建议书界定为商议性的文书。检察建议书如被界定为商议性文书,它的适用范围自然就要宽一些。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广泛运用检察建议。
三、预防犯罪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
根据笔者对第一问题所持的由预防部门统一承办预防犯罪检察建议的观点,在实施这一做法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程序问题上的上述分歧,制发检察建议可按下述程序操作:提出;审核;签发;送达;回访;撤销、变更。
四、预防犯罪检察建议的执行措施
预防犯罪检察建议只有得到落实,才能发挥它的作用,才能起到预防减少犯罪的效果。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