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现行细则修订后的细则调整主要内容(黑体字部分为被修改的(黑体字部分为修内容)改的内容)第一条根据《中华第一条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条例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第一条所称货物,是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内。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条例第一条所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工货物,即委托方提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供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受托方按照委托方工费的业务。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条例第一条所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称修理修配,是指受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托对损伤和丧失功的业务。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三条条例将个体经营者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第一条所称销售货调整为个体工商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物,是指有偿转让货户。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物的所有权。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条例第一条所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劳务),是指有偿提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供加工、修理修配劳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务。单位或者个体工本细则所称有偿,包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本单位或者雇主提物或其它经济利益。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第四条单位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销售货物: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一)将货物交付他货物:人代销;(一)将货物交(二)销售代销货物;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三)设有两个以上人代销;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二)销售代销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货物;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三)设有两个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以上机构并实行统(市)的除外;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四)将自产或委托货物从一个机构移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送其他机构用于销目;售,但相关机构设在(五)将自产、委托同一县(市)的除外;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四)将自产或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个体经营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六)将自产、委托项目;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五)将自产、给股东或投资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七)将自产、委托于集体福利或者个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人消费;或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八)将自产、委托委托加工或者购进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的货物作为投资,提赠送他人。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一项销售行第五条一项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销售行为如果既涉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及货物又涉及非增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值税应税劳务,为混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合销售行为。除本细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则第六条的规定外,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 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行为,视为销售货纳税人的销售行为 物,应当缴纳增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收机关确定。 为销售非增值税应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 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 税。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 本条第一款所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称非增值税应税劳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 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 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的劳务。 建筑业、金融保险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 业、邮电通信业、文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化体育业、娱乐业、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 围的劳务。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 本条第一款所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称从事货物的生产、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批发或者零售的企经营者在内。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六条纳税单独规定销售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非行为。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