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高速公路治理局(集团)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治理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治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管局系统所有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省管一样收费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总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其中总投资2000万以内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由各高速公路治理处(公司)(以下简称治理处(公司))负责组织,报高管局备案;总投资2000万元至1亿元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高管局负责组织,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治理处(公司)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高管局负责组织,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四条一阶段竣工验收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包括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形,评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综合评判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判。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形,评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判。竣工验收是综合评判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判。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年度高速公路养护和大中修计划》(含调整计划和第二批养护和大、中修计划等,仅要求省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二)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以及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按规定不需招标的项目,其中外委项目须有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由治理处(公司)所辖的养护工区等内部单位完成的项目,须有治理处(公司)对此养护专项工程下达的正式文件;(四)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平、真实、科学。第二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第七条 一阶段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完工后,并在完工15个月之内(其中绿化工程在完工一年后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三)施工单位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四)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对于投资较小、技术较简单、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养护专项工程由治理处(公司)养护治理部门出具评定意见);(五)竣工决算已按高管局有关规定进行了审计;   (六)竣工文件编制完成;(七)治理处(公司)或下辖的养护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对于总投资小于2000万元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可以不要求设计单位提交报告(技术比较复杂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宜请设计单位参加),没有监理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只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报告。第八条 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高管局或治理处(公司)及时组织验收。第九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组成:治理处(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由治理处(公司)主管领导以及养护、计划、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申请省质监站质量监督的项目,省质监站有关人员进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请路政部门参加,涉及收费站设施的请收费部门参加。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组***员可以适当减少。高管局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厅质监站、高管局养护治理部、财务与投融资部、计划统计部有关人员组成;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请高管局路政总队参加,涉及收费站设施的请收费治理部参加。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形,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可组织专家组提前进入现场进行专业性质量检查。第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各方的主要职责是:(一)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安排,举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名单,邀请有关方面技术专家;(二)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负责对养护专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形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详见附件五),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评判,对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判,确定工程质量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等级,形成《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三)治理处(公司)组织验收的项目,由治理处(公司)负责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