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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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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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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11231(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0号( 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200 1年12月1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提高种畜禽质量, 促进畜牧业发展, 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公安、交通、铁路、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等方面,对畜禽品种资源普查、鉴定和保护、新品种培育、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良种推广工作给予扶持。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实行保护。保护品种名录和具体保护办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 、基因库和测定站,对重要的畜禽品种实行保护。第七条进出口种畜禽须向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八条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 组织制定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建立种畜禽场( 含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 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 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 必须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 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 必须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 建立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禽场, 必须报地区行署、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 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 必须报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育畜禽新品种的指导和管理。从事培育畜禽新品种研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品种选育方案, 并报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畜禽新品种的区域性试验或者中间试验, 必须报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科研、教学、生产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畜禽品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畜禽品种审定标准和审定程序; (三)负责畜禽品种的认可和新品种的鉴定、命名; (四)指导畜禽品种的区域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