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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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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90828( 颁布时间) 19991001( 实施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44号( 文号)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 本篇法规被 2004 年6月 29 日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1. 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外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 应当持证书副本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将第七条修改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三) 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 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 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的编制。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第五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 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第六条省外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 须持证书副本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取得《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临时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第七条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 必须先与国内持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再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第八条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和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 不得将已受其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资格的条件。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 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查, 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确认、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 应在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但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首先保证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设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 (二)冒用持证单位名义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 (三)持证单位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或图章的; (四)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或城市规划设计委托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第十三条除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