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暂行实施细则(重庆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2004年10月129审议通过)根据中共中央、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04]第172号令)的规定,为使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重点奖励在学术上有重大建树,对学科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成果,扶持和加强有重庆特色的基础研究和优势学科建设,鼓励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重点奖励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重大贡献,对解决现实问题有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促进理论成果更充分地运用于党和政府决策、运用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奖励创造性地回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研究成果,努力发展先进文化,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引导、激励我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规律,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第二条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应遵循下列原则:成果内容合法原则;思想性和学术性相统一原则;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第二章评奖范围第三条参与评奖的成果须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亦可列入社会科学评奖范围。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于规定期限内,在国内外公开报刊上正式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未曾公开发表但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并出具证明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列为国家、部委、重庆社科规划、重庆软科学或其他省部级社科项目并出具结项证明的社科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第五条我市作者与市外、境外作者合作,我市作者虽未担任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员但完成了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社科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可以申报参评;市外和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社科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第六条同一项成果原则上只参加一次评奖。上届评奖年度内因特殊原因未曾申报评奖,但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社科研究成果,也可参评。第七条参评成果的规定期限以评奖通知为准,一般为评奖年度的前两年。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的批示时间或成果通过鉴定的时间为准。所有成果不以写作时间及“前言"、“后记"中的说明或其他证明为据。第八条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申报参评范围:非社科类研究成果(包括原著非社会科学成果的译著);已获省、部级及其以上社科优秀成果奖励(不包括民间奖励)的研究成果;已申报国家、省部级及其以上的其他社科类评奖的社科研究成果;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社科研究成果;文艺作品、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公文、法律、法规等条文性文件;年鉴、大事记、概览、统计资料汇编及剪辑转抄的资料书等非科研成果。第三章奖项、限额及组织领导第九条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坚持按质量设立奖项和确定等级,奖励项目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其中,一等奖占获奖项数的10%左右;二等奖占获奖项数的25%左右;三等奖占获奖项数的65%左右。第十条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评奖工作汇报,对复评成果进行终审,评定获奖成果及等级,协调处理评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各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学科评审组成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定的学术威信和学科代表性。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个学科优秀成果的评审,包括对申报成果的初评和复评,提出建议获奖成果及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