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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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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级全资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范集团公司省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省发电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目标控制、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省发电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在集团公司制度框架内,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四条省发电公司属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条原集团公司内部核算电厂划入省发电公司后,为省发电公司内部核算电厂,由省发电公司实施管理。原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划入省发电公司后,为省发电公司控股子公司,省发电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第六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与省发电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省发电公司每年按集团公司核定数额上缴投资收益。第三章投、融资管理第七条大中型基建工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工程和限额以上小型基建工程等投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相关计划及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融资管理。第八条省发电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非电项目投资。第九条省发电公司按照自我平衡的原则安排集团公司批准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和还贷计划。第十条省发电公司在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的前提下编制融资方案,融资方案纳入资本性收支预算。第十一条省发电公司负责审核所属企业的年度借款预算、项目融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十二条基层企业负责落实项目贷款承诺。第十三条基层企业负责编制年度借款预算、项目融资的建议方案,报省发电公司审核。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十五条省发电公司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需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如需为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第十六条省发电公司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需由省发电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核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第十七条省发电公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省发电公司同意,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第十八条省发电公司所属企业如需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省发电公司需提交正式的担保申请和对担保金额、方式的建议,并将其所属企业的申请附后。集团公司担保方式以保证担保为主,原则上不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第十九条提供担保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要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还贷能力,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第二十条企业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在如下情况时,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方提供反担保。(一)企业为担保申请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比例超过企业在担保申请人的投资比例,担保申请人或担保申请人的其他股东须对超出股比部分提供反担保;(二)企业为非直接投资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或其直接投资者须提供反担保;(三)企业为多经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方须提供反担保。第二十一条反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企业可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确定反担保方式。第二十二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对各类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省发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