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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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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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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41116( 颁布时间) 19950101( 实施时间) 20101220( 失效时间) 市府第 84 号令( 文号) 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道口设置第三章铁路道口通行与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铁路道口的管理, 确保行车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道口, 是指直接与公路、道路贯通的铺面在二点五米以上( 含二点五米) 的平交道口和铺面在二点五米以下的人行过道。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通过本市铁路道口的行人、车辆以及进行与铁路道口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单位内部铁路道口除外。第四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铁路局是本市铁路道口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铁路分局具体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公安( 包括铁路公安)、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铁路道口设置第五条(设置原则) 铁路道口设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现有铁路线上设置铁路道口。依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设置的铁路道口, 其交通流量达到国家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建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 关于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规定指标的,应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第六条(标准及分类) 铁路道口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道路的行业标准。铁路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含间隙看守和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第七条(铁路道口设施)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必须在道口处的公路( 道路) 上设置醒目的标志和护桩(市区内可不设护桩) ,并根据需要设置铁路道口信号机和铁路道口故障报警装置,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增设其他标志和设施: (一)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栏杆(栏门) ;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间隙时间公告牌。(二) 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设置停车( 止步) 让行标志。(三) 人行过道设立“小心火车”宣传牌, 还可根据需要设置防止机动车通过的路障。第八条(审批程序) 凡新建、改建铁路道口, 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持道路规划、平面图、纵断面图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向上海铁路分局提出申请。上海铁路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在非国家铁路上新建、改建铁路道口, 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改建或者拆除铁路道口。第九条(拆除与改建) 对已设置的不符合铁路和道路设计标准的铁路道口, 上海铁路分局应会同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拆除、合并或改建。铁路道口迁移或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后,原有的铁路道口必须拆除。第十条(费用承担) 新建、改建铁路道口的投资承担办法, 按国家建委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铁路道口通行与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通行规则)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铁路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或者看守、监护人员示意停止通行时, 应依次停在停止线(牌) 以外; 没有停止线(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