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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制度9118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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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制度9118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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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差旅费管理制度一、根据有关文件和制度, 结合我校的实际, 采用限额内的实报实销制度。即出差费用(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和固定出差补贴之和) 超过限额标准时, 在相应限额标准内报销。而出差费用低于此限额标准时,按实际金额报销。二、本校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差, 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格式须明确记录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 ,出差期限由部门主管或校长视情况需要限定日期, 事前予以核实核定, 并送校办备案,登记出差相关内容。三、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部借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并填写借款单。其预借款额, 须经由部门主管初审, 呈校长核准后暂借支付。出差完毕应于三日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结清暂借款项, 未于一周内报销者, 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差旅费在当月工资中扣回,待其报销时再行核付。四、员工在郊区及短程或其他同日可往返出差, 出差时应经部门主管核准。当日出差, 除按正常工作日支付当日工资外, 原则上不支给交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交通费凭乘车凭票据实报实销。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市内不在出差范围内。五、出差人员住宿、城区交通费, 杂费( 包括: 手机费, 伙食费), 最高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发(住宿及公交、出租费须凭票据报销)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即包干、定额使用, 不再额外报销市内交通及个人伙食费。 1、住宿: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住宿费用最高报销 300 元/天。除京、沪、粤外的省会城市住宿费用最高报销 260 元/天。二、三级城市住宿费用最高报销 160 元/ 天。 2 、交通费 80元/天 3 、杂费 80元/天六、往返交通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在以上限额内。 1 、出差交通工具的选择: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乘坐火车或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轮船不能超过二等舱) ,坐车时间在 8 小时以内的,必须选择火车( 不包括软卧) 或汽车。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乘坐飞机的, 必须经部门主管及校长批准方可。往返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如果个人意愿选择乘飞机的交通方式,只能按照火车硬座车票费的票价报销。 2 、出差期间若需要有业务招待费等开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