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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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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2006 年 10月 27日 16时 24分 11 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已经 2006 年8月 31 日市人民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 6年10月20 日起施行。市长石忠信二○○六年九月十五日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第三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协调运作、规范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市道桥管理机构实施。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第六条挖掘城市道路单位(以下简称挖道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挖道工程计划。第七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挖道单位申报的挖道工程计划, 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研究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第八条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 (二)不安排在冬季和重要节日、活动时段内挖掘城市道路; (三)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四)具备条件的安排一槽多线分层铺设。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 5 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 3 年的; (三) 当年 11月1 日至次年 3月 31 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 3 年的; (五)挖道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第十条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求申请挖道单位的意见: (一)对挖道单位申报的重要挖道工程计划进行调整的; (二)对挖道单位申报的其他挖道工程计划有较大调整的。第十一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通知申请挖道单位, 并向社会公示, 接受公众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挖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第十二条挖掘城市道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许可制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城市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挖道单位应当按照《挖掘道路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逾期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当年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第十四条挖掘城市市政道路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