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0518( 颁布时间) 20010601( 实施时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 1年5月18 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章防汛抗洪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以下简称《防洪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 确保首都安全。第三条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 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 动员社会力量, 开展全民防洪教育, 普及防洪知识, 提高水患意识, 依靠科技进步, 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 建设防洪工程, 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 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确保安全。根据防洪规划,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费用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编制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防治洪涝灾害、河流和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全市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区、县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和全市防洪规划。河流、湖泊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 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划定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制定易涝地区除涝措施, 完善排涝系统; 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以及其他山洪易发区, 还应当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第九条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县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永定河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 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 、拒马河、洳河防洪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