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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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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1033951284 2020/6/11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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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与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城市与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综合交通等事项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管理原则]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治理、重心下移、公众参与、专业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投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权益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综合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六条 [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对干扰、阻碍依照本条例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第七条 [宣传引导与激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第二章  城市综合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八条 [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规范,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与标准。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相关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合署办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派驻的机构与人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服务。第九条 [部门职责] 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履行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职责。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城市基础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协助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就是指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单位与其她城市基础设施设备的经营服务单位。城市基础设施、设备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社区与居民自治] 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居民小区、居(村)民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履行城市综合管理义务。居(村)民委员会、居民小区、居(村)民履行城市综合管理义务,可以采取自主履行、委托管理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引导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反映与配合处理城市综合管理问题。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与协同配合] 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综合管理中职责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对涉及部门职责交叉、重叠、争议等事项,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绿地系统、地下管线、供水、排水、防涝、供气、热力、照明、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农(集)贸市场等城市综合管理专项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相应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征求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意见;对其规划验收时应当邀请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参加。第十四条 [联合执法] 对复杂、突发、重大的城市综合管理事项,涉及其她部门职权的,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其配置应当根据管理事项范围、人口数量、管辖面积等因素确定,满足城市综合管理实际需要。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着装与标识等应当统一、规范。具体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管理] 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用人员协助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城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