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证券法
第八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及证券法的概念
(一)证券的概念和范围
证券是证明特定经济权利的凭证。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一般指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指投资基金份额、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场所。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发行人是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有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投资者是证券的购买者,也是资金的供给者。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法人单位。证券中介机构主要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交易场所是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有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主要是在本所或本行业内实行自我监管。证券监管机构是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我国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市场的经营对象包括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债券期货、债券期权等。
(三)证券法的概念及我国证券立法概况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证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有关证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自律性组织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活动准则等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也起到重要调整作用。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作了个别条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作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二、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中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在内容上,凡是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等。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它们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予公正的待遇,尤其是证券监管机关要坚持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