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一、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1(一)竞争法产生的原因 1(二)现代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1(三)我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2二、竞争法的基础理论 2(一)竞争法的概念 2(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2(三)竞争法的特点 2(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2(五)竞争法的体系 2(六)竞争法的功能 2(七)竞争法的地位 2参考文献 2一、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竞争法产生的原因学界关于竞争法产生原因的探讨比较多,整体上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吕明瑜教授(2008)、王先林教授(2015)都曾提到竞争法产生的三大原因,一是各种反竞争行为危害严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二是竞争或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也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林黎,2007);三是传统法律不能满足规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即已有法律制度的失灵。从总体上来说,根据上述内容把握竞争法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准确的。但是,从研究角度来说有一个最大的不足之处,即学者们对于原因的分析太宏观,基本都是如上三大方面,缺乏对各个方面的具体表现的分析。在竞争法诞生之前,反竞争行为主要由民法中的侵权法进行调整,民商法与竞争法有着天然的剪不断的联系,这也是我们在探讨产生原因时必须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前文已述及,传统民商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失灵是竞争法律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民商法是否从一开始就对这些行为失灵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没有竞争法律制度的时候,也就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比较轻微的早期,对这些行为的规制就主要靠民商法(尤其是侵权法)来实现。正如倪振峰、丁茂中(2011)所说,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直接指向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各个领域,作为商品经济关系的竞争关系,当然也就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就是早期竞争法的表现形式。竞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到底如何呢?二者之间除了一般认识即关于主体的假设、关于市场整体的假设以及关于市场和政府功能的假设不同之外,二者调整竞争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并且,在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受害人的特定性、取证的复杂程度均有较大差异。民商法更多的是事后救济,竞争法则比较重视事前干预。关于对竞争法与民商法关系的再认识,可以用一句话总结二者的辩证关系,即竞争法来自于民商法,但又超越了民商法。(二)现代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对于现代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王先林(2015)是以标志性事件进行阶段划分的。竞争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是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另一个标志是德国1896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个标志是国际层面的竞争法的出现。当然,也有学者(吕明瑜,2015)将竞争法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大体上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孕育时期、形成时期、发展时期、调整与完善时期。竞争法的孕育时期大致从19世纪中叶到19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伴随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的过渡,竞争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极为猖獗。在该时期,由于竞争法的缺位,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典型做法就是运用民商法(尤其是侵权法)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在英国,当时盗用他人商业信用的假冒案件充塞了法院,法院依据民事侵权法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制止这类假冒侵权行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确定了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欧洲邻国有关假冒行为的立法。在法国,法院将《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适用于竞争领域,法院据此判决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护合法的经营者,并且在1850年适用该条规定的案例中最早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法国创立的这种以民法典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做法被意大利、荷兰等国家采用。竞争法的形成时期大致从19世纪9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这一时期,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竞争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开始确立,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竞争法的产生。国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国际条约中开始起步。现代竞争法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相互影响、相互推动下形成,但在多数国家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竞争法的发展时期大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竞争法在立法模式和基本制度上获得更大发展;世界范围内有更多的国家进行竞争立法,并表现出立法数量多、范围广和内容日益丰富的特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法得到很大发展;现代竞争法的各种制度逐渐趋于稳定、统一,开始走向成熟。竞争法的调整和完善时期。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竞争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更加成熟,已经确立的各种制度虽在不同国家(地区)或国际上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各项基本制度没有重大的变化,竞争法进入其调整与完善时期。(三)我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市场和竞争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被逐渐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