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发改、城乡规划、住建、水务、国土、卫生、财政、价格、质检、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4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城市供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业、农业用水与城市生活用水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5市、县(区)人民城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城市供水应急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应当坚持国有资本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外资投资城市公共供水。7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8、鼓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周边地区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一体化。规划与建设9、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的变更或撤销。10、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及时建设和更新改造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保障供水质量,满足城市生活、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城市公共供水事业附加费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护和水质改善。、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在施工前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