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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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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doc

上传人:龙的传人 2020/6/1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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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一:2011年11月,何彬(另案已处理,已判刑)在东莞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A04号成立东莞市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何彬从黑客手中购买大量侵入她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权限wXXXXXll(一种权限的名称,涉及商业密码,故需用XXX标识),在未得到网站权属所有人同意下,多次使用wXXXXXll侵入她人网站,其中包含等41个政府网站。何彬为谋取利益,将客户广告以超链接的形式挂靠在侵入网站上,以提高客户网页的点击率提高客户网页在网络搜索引擎的排名。期间,何彬聘用任涛及梁梓峰、邓亮(后2人均已判刑)协助侵入她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将超连接文件复制、粘贴后保存在侵入网站源文件里。201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在东莞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A04号东莞市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任涛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电脑主机9台、笔记本电脑1台等作案工具。经统计,何彬等人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宝收到客户支付145660、1元利益。法院认为,任涛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指控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何彬、任涛及梁梓峰、邓亮的共同犯罪中,任涛起次要及辅助作用,就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任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例二: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邓某某与齐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工作便利,盗用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黄某、秦某二人的计算机操作口令,非法侵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共为齐某某办理四十七台大型货车的年审业务。2015年4月27日、28日,邓某某采取相同手段,非法侵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为贾某办理四辆小型轿车的年审业务。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邓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案例三:2013年以来,严某通过盗用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办民警文某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的方式,非法侵入“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计算机系统,并在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办公室民警袁某所用公安专网电脑上建立了一个与文某所用电脑IP及MAC地址相同的操作系统,还开启了处罚办以民警张某某权限核对罚款的电脑的桌面远程操作控制功能,为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违法违章车辆消除扣分,且将罚款金额调整到最低额度进行非法获利。严某将违章处罚扣分扣在她随机从四川省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调取当年即将到期并将重新记分的驾驶证上。经侦查核实:2013年1月至7月,严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对“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系统中存储的违法违章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为刘某某、张某等人提供的违法车辆代她人扣除驾驶证分数900车次共2244分,并通过修改调整罚款额度,少交、不交罚款等方式获利,查实未交罚款获利20700元,少交罚款获利62038元,销分获利6万余元,严某共获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