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务管理制度及税务规划汇编(doc17个)6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从事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现行税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第三条城市商业银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迁移、合并、新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终止清算等),应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第四条城市商业银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应实行外币分帐制,平时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应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测算、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第二章权益第八条权益分为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第九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时必须有法定资本,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是城市商业银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六登记的资本。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经营过程中按法定程序转增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收到的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城市商业银行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第十条城市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股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金、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一)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二)城镇集体资本金: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历年积累(指国家历年减免的税款和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三)法人资本金: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四)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如个体户、城市居民、信用社内部职工等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形成的资本金。第十一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吸收现金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股票面值计价。第十二条城市商业银行筹集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城市商业银行除原城市信用社股东可将其权益折股转入资本外,向新股东募集的资本和原城市信用社股东新增的资本,必须是货币资金(现金),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股入资。新投资入股的资金必须一次募足到位。第十三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可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分享城市商业银行的收益或承担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第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第十五条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股东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盈余公积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第十七条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包括1年以上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长期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第十八条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第十九条负债中的定期存款、发行的债券,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按季(或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固定资产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不含)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