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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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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18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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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根据《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滨党发〔2017〕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由新区和功能区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若干措施》中全区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创新创业及人才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使用。第二条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资助原则,有特别说明可享受多重资助的政策除外。第三条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总规模为20亿元。由新区财政和功能区财政根据专项资金当年计划使用规模,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第四条对享受《若干措施》中政策资助的项目,由新区财政和各功能区财政分别匹配50%,有特别说明由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全额资助的项目除外。第五条本专项资金遵循“责任单位发起、牵头单位或区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核定、财政支付”的总体原则。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是指《若干措施》中具体措施实施的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第二章政策兑现第六条《若干措施》中所列措施由各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政策兑现以实施细则为依据。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分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和人才发展基金。其中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由牵头单位负责兑现前的最终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区财政;人才发展基金按照《若干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滨海新区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核定。第三章资金拨付第七条对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一次性资金补助项目,按照核定结果,由功能区和街镇财政在15个工作日,将资金直接支付申请单位。上述资金需新区财政配套部分,由功能区及街镇财政先行垫付,纳入年底结算事项。第八条对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经常性资金补助项目,按照最终核定结果,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类别,功能区和街镇资金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在每年年初对补助资金进行下达,并在执行过程中按照工作进度加快资金调度,保障各类资金及时兑现。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