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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八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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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八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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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八条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释义】本条是关于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以及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规划是否合理, 是衡量一个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合理的标志之一。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 如果忽视消防规划, 片面追求城市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 不能保证消防安全布局的合理安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能与城市总体建设同步进行, 一旦发生火灾,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往往会是十分严重的, 甚至会直接影响和阻碍城市的发展, 在这方面, 一些地方是有着非常深刻的教训的。为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使城市的消防安全部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方面的建设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本款所说的“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 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 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 各项专业规划, 近期建设计划等等。这里所说的“城市”, 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消防安全布局”,主要是指为保障城市建设的安全发展,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的安全,在城市总体规划时, 根据城市当地常年的风向、气候、地形等因素, 将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建立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安全的地带, 主要是上述这些单位与铁路、公路、居民区的防火间距达到城市防火规范要求。合理的消防安全布局有利于提高城市防火和灭火能力, 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也符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消防站”,是指依法建立的,直接担负着组织和实施火灾扑救,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要任务的公安基层消防组织。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种消防站和水上消防站。普通消防站一般按照责任区面积四至七平方公里建立; 特种消防站主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等单位而建立; 水上消防站主要在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建立。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 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先确定, 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消防供水”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城市公共水源和特定消防火源等。根据 1989 年《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特定消防水源一般是指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和灭火的需要而建立的专门用于消防的水源。如专门的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井或者加水栓等。另外, 为了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