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中共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发展党员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新时期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从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反对赶任务突击发展。第四条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心是吸收优秀学生、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入党。第五条我院发展党员的目标是:争取学生党员比例保持在8%左右,青年教师、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党员比例达到50%左右。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第六条各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七条凡在我院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均可按程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过大半个学期考察)。进入我院前曾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其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已存档),其本人一直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仍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考察期可连续计算;否则,须按程序重新考察。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要及早抓。学生要从新生入学之日起着手培养,教师要从走上工作岗位之日起着手培养,做到“五早”:早动员、早发现、早培养、早发展、早发挥作用。第九条各党支部要注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动态信息管理工作,每年6月和12月初将《入党积极分子信息采集表》(含电子版)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第十条各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制度。党总支部书记和党支部书记各联系1名教师,其他正式党员各联系1—5名入党积极分子,定向联系,定向培养。第十一条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制度,入党积极分子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要及早确定其联系人并在一个月内与其谈话。第十二条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党支部要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经常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分批安排他们参加学院党校组织的党的知识学习。没有取得学院党校党的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一律不能发展为共产党员。在进入我院前,已通过市级以上党校培训且有结业证明的,可不再参加学院党校培训。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可组织他们参加党内活动,通过给他们分配一定工作以及定期谈话等办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第十四条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和讨论,并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经过一年或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则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表现好,入党愿望强烈;工作踏实肯干,有一定实绩;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学生考试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工作肯干,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第十六条党支部(或党总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并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组织群众对其进行评议。第十七条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原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重新指定。入党介绍人的职责主要是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了解,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发展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