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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订立合同赔偿当事人损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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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订立合同赔偿当事人损失.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6/20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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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开发商欺诈订立合同赔偿当事人损失案情:1999年11月,龙万鹏(原告)和天津市中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售价为18万元。后原告交付购房款,被告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在1999年4月,被告已经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孙振敏。原告后得知被告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于是原告于2003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赔偿装修款,给付原告不超过18万元的赔偿。同年6月16日,被告和案外人孙振敏办理了退房手续。天津市塘沽区法院查明,原告支付的房款是案外人十八局拖欠原告货款,案外人嘉仁公司欠十八局工程款,经协商原告以该债权支付购房款,且被告工作人员出具付清房款的证明。法院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已经将房屋出售的事实,还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故原被告合同无效,被告应该返还购房款18万元,赔偿原告装修费损失5万余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一倍的赔偿的诉讼请求,按照公平原则以确认赔偿损失为总房款18万的30%为宜。被告不服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案例解说:被告与案外人孙振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因此,被告在与案外人之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解除情况下无权擅自处分该商品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抵押人未尽告知义务转让抵押物,该转让行为无效。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表面上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而实际是被告隐瞒了该商品房已经出售给案外人并且已经抵押的事实,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作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愿,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延伸阅读:购房合同欺诈怎么认定,什么是购房合同欺诈?二手房买卖手续存在哪些欺诈?认定商品房买卖欺诈的条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