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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件编号: -02. 22 -201 3(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公司动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管辖区域内各类动火作业的管理。 3 编制依据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4 术语和定义 动火作业在生产区进行以下作业为动火作业: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 ;使用***、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装置;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和固定动火,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特级动火作业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切出运行,经处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的设备或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在罐底进行的热作业;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文件编号: -02. 22 -201 3(C) 节假日期间和当日 20:00至次日 8:00的一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正在运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及 30m 以内区域; 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氧及液态氧、其它气体(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腐蚀品、可燃固体等,泵房、机房及 30m 以内的区域; 可燃液体、液态氧、液态氮、腐蚀品等管理区内; 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及25m 以内的区域;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及 15m 以内的区域;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不含重油、易燃粉尘) 的第一次动火; 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仓库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等地点的动火作业; 正在运行的煤粉生产场所,煤粉仓、易燃固体料仓、输粉管道、粉尘过滤器、粉尘收集器等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助燃工艺系统管网的第一次动火; 已投入运行过的传输设备(含各种传输带、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氧气管道及其它压力管道等)附近的动火作业; 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的动火作业; 运行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 10米以内区域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正在运行的、不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生产单元的动火;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的非第一次动火;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文件编号: -02. 22 -201 3(C) 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等); 非易燃易爆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 停止运行并经处理合格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 10米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 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 120m 的施工工地上的动火作业; 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 ,但其部分或全部地下下水线(包括含油、含硫、含***、含碱、含酸污水等)已与生产单元地下下水线相通的建设工地的动火作业; 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 ,但其部分或全部设备、管线已经引入易燃易爆介质的建设工地。 固定动火作业 建设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 120m 的建设工地; 在检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