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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根据最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提示人身保险运营流程设计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核保(承保)结果的通知(第三条)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解释》第三条]: 保险法第十三条中的“及时”可以根据同行业中同类险种正常工作流程所需要的时间确定。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投保人。核保后,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是否承保的结果。由于“及时”不好确定,最好于投保书中明确告知客户公司将做出承保决定的时间。这里可能会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公司没有在上述时间内发出拒保或者承保的通知(承保的通知可直接为保险单) ,将视为合同已经成立。这时一旦客户按照投保书上的要求缴费, 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业务流程中,需要对做出核保过程所花费时间作充分考虑。 2、关于收费(第五条) [ 解释第五条]: 投保人在交付投保单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纳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视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当事人提出按照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 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 但约定交费宽限期的, 保险人对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因以上情形承担保险责任的,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投保书中可说明客户交费的时间: 签发保单后确定的日期。对于银行转帐, 由公司主动进行, 如果帐户中没有足够余额, 则合同不生效。对于现金缴费方式, 客户大多会委托业务员代交, 则难以保证时间的准确性。业务流程中, 需要对是否允许现金收费以及业务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 3、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第六条) [ 解释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 当事人一方依据保险法、本解释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保险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协议解除的,保险合同自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时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根据司法解释, 除非合同约定一定的情况出现合同( 自动) 解除, 公司在解除合同时都需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否则不产生解除的效力。业务流程中,需要考虑解除通知书的格式和通知书回执管理。 4、关于补充告知(第七条) [ 解释第七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 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在诉讼中保险人以投保人履行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司法解释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成立后客户的补充告知应及时进行相应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业务流程中,需要对补充告知如何处理进行规定。 5、关于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