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71105( 颁布时间) 20080201( 实施时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 4号( 文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 2007 年 10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8 年2月1 日起施行。二 00 七年十一月五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 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在按规定报请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前, 应当报请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条中的供热工程是指: (一)热电厂、热源厂、锅炉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二)热交换站和中继泵站工程; (三)热网工程; (四)既有建筑供热改造工程。第五条供热锅炉房及其附属设施是公用事业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和改变其使用性质。需要拆并改造的, 原用地应当优先作为热交换站和泵站用地。第六条在集中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 不再批准新建供热工程。确需新建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将有关供热设计资料报送市供热监管部门备案。因环保治理需要拆除锅炉房, 原用户需要第二次入网供热的, 供热企业不得再次收取入网配套费。第七条新建房屋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其承担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应当在其资质和业务范围之内; (二)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本市建筑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三) 室内采暖系统, 应当达到分户循环、分室控温、户外控制和按表计量的要求; (四)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第八条原有房屋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 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同步进行供热系统的分户控制和节能改造。第九条庭院供热管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范,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将相关材料报供热监管部门。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用热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用热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供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用热申请, 供热监管部门依据城市供热规划,向申请人出具用热选址意见书,确定供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另行约定。(二)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监管部门出具的用热选址意见书, 与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办理入网供热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供热。第十一条凡纳入集中供热管网范围的建筑工程, 供热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其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过程。安装供热设施的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 应当有供热监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安装供热设施不合格的建筑工程, 必须按照供热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第十二条采用自供方式取暖的用户, 其采暖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行业标准及规范, 在不影响邻里采暖的同时,应当保证用热安全。第十三条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