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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朱凡案由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凡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0年月日由本院审查起诉起诉书号鲁莱检刑诉(2010)xx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受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先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朱凡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朱凡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被告人朱凡的供述和被害人张平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朱凡因向被害人提出复婚被拒绝,从而产生不满,意欲对张平进行报复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根据法医物证鉴定书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朱凡确实到过犯罪现场。《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张平人体损伤鉴定照片》和《法医物证鉴定书》经辨认系被告人朱凡使用过的作案工具,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朱凡作案的手段和后果。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朱凡作案的手段和后果。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验证,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被告人朱凡犯罪的全过程。既朱凡于2010年5月6日上午在莱阳市宜家新村校区附近公园提出复婚被拒绝,之后于中午在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朱凡再次向张平提出复婚被拒绝,遂对张平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将张平拖入301室实施了杀人行为。张平在此期间曾以想见孩子最后一面拖住被告,使之暂停杀人行为,并将作案工具,电视机天线藏于储藏室,并劝朱凡喝啤酒欲将其灌醉。后朱凡再次找出天线,一直拿在手上,意欲继续杀人行为。最后,朱凡因醉后上床睡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