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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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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35号《曲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 2008 年6月 19 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0月 10日起施行。曲靖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七日曲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范我市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 规范丧葬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殡葬改革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进遗体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俗,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其措施是:实行以国家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把殡葬改革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殡葬管理执法队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配置殡葬管理专职人员抓好殡葬管理工作。监察、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发改委、环保、建设、林业、水务、财政、人事、民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本区域内积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执行殡葬条例, 把殡葬改革纳入“职工守则”、“街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内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引导市民文明节俭办丧事。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二章火化与管理第六条建立火化设施的县(市)区,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以及人口稠密的地区, 划定为火化区; 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地区可以土葬,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火化地区的划定和调整,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七条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俗应当尊重;自愿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 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辖区内殡葬改革目标计划和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划定火化区域并逐级上报审批。马龙县、沾益县、开发区和麒麟区划定火化区内的遗体火化, 共用麒麟区改建的现有火化设施。第九条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凡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部队指战员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严禁骨灰入棺土葬。各级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带头改革丧葬****俗。第十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 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一条在医院病故的遗体应送太平间停放保管,由医院和家属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按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殡仪馆负责承办死亡遗体的运送及火化服务。遗体应当在 10 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 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的遗体火化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执行。第三章骨灰和遗体的处理及公墓管理第十三条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 单人墓不得超过 4 平方米, 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 6 平方米。积极推进绿色殡葬, 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葬法,节约殡葬用地。第十四条遗体火化后,骨灰由亲属按殡葬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寄存或送骨灰公墓安葬。要求运送骨灰回原籍的, 由遗属自行保管, 但不得将骨灰乱埋乱葬。违者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在各县(市)区划定的火化区内,应当建骨灰安葬公墓,非火化区可以建遗体安葬公墓。公墓可以有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种。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 以乡、村为单位建立, 坚持公益性服务, 以社会效益为主,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 20 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按公墓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影响基本农田、不占用耕地、不污染水源的原则, 在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