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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教育局校长和教师管理办法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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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教育局校长和教师管理办法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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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贵定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贵定县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的通知(讨论稿) 各镇(街道)教育指导站、中小学、幼儿园、县职校、县特校: 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县教育局研究制定了《贵定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贵定县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 1、贵定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贵定县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附件 1: 贵定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 年国家主席令第 15 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 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 号)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师[2012]13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教育局依据国家、省、州、县有关教师(职工)管理的法规、制度,履行对全县中小学教师的编制、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管理等职能(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教师含小学教师、中学教师、幼儿教师、特校教师、职校教师及职工,下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全县中小学教师管理实行以县教育局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第五条县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常规管理、工资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全县各学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州、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自主管理本校教师。第三章教师编制第七条全县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均衡、合理、高效”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第八条县教育局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县编委核定的教育事业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标准核定各学校人员编制,并依据办学规模的变化及时调整学校人员编制,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第四章教师资格第九条全县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第十条全县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依法进行认定和定期注册;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按程序报省、州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和定期注册。第五章教师聘用第十一条县教育局在核定的教育事业编制总量内,每年年初根据教师自然减员、学科需求及生源变化情况,测算并申报当年教师补充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教师招聘的有关规定,协调组织教师招聘工作。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州审批、县考试、校聘用”的教师管理制度。从 2014 年起,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新进教师,一律实行全县统招统派、经费由用人学校负担、县教育局负责管理、农村学校使用的补充新机制。第十三条健全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按照“优化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队伍、补足配齐幼儿教师队伍”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通过县级财政统筹的渠道,每年公开择优招录一定数量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补充到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任教;招录一定数量的幼儿师范类(镇中专、街道专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补充到幼儿园任教。第十四条全县中小学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受聘教师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具备教师资格,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第十五条全县中小学校按照“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平、择优聘任”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工作岗位, 制定岗位职责,确立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严格按照聘任程序与应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十六条学校根据聘任合同,履行管理职能,可以按有关程序解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一) 敬业心、事业心不强,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或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大多数学生、家长不满意,社会反响大的; (二)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或者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两个月的,以及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按有关程序予以开除: (一)师德败坏,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