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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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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摘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历经时代变迁,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瘤疾不化,历久弥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人类的共同呐喊。本文基于保护基本人权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考量,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了初步探讨。力求在刑事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更加明确地界定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使刑法的指引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调查分项目2001年对浙江、湖南、甘肃三个省2543份有效问卷的调查显示,%,其中,农村是42%,%。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专门制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一、家庭暴力界定1、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1996年英国《家庭法案》规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就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及前同居者等。”韩国1997年出台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司法解释也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我认为,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是合适的。2、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的界定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性三个方面。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从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出发,普遍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界定。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韩国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财产三个方面。在我国,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家庭暴力的客体仅包括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既没有明确规定性暴力,也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暴力。对此,我认为,从现实中家庭暴力的危害表现来看,其不仅会危害人身权,而且也会危害到财产权。3、关于家庭暴力的程度范围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行为:(1)身体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上伤害的行为;(2)性暴力:行为人以强制、凌辱、虐待等方式,或者以停止或敷衍正常性生活为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或威胁实施性伤害的行为;(3)精神暴力:行为人以侮辱、诽谤、冷淡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或威胁实施精神上伤害的行为;(4)财产暴力:行为人以损坏家庭财产、妨碍其他家庭成员获得经济来源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或威胁实施的财产上的损害行为。二、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缺陷我国由于对家庭暴力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在现行刑法中没有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专门规定。其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处罚也是通过比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条款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可否认,我国刑法在规制家庭暴力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对家庭暴力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对家庭暴力关注度的提高,我国现有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缺陷也日益显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定专门的家庭暴力罪目前我国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