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用品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劳动用品使用的基本要求……………………………………………… 2 第三章劳动用品的采购及检验………………………………………………… 3 第四章劳动用品的发放………………………………………………………… 3 第五章劳动用品的存储………………………………………………………… 4 第六章附则……………………………………………………………………… 4 《劳动用品领用人员分类领取表》……………………………………………… 5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7 《岗位(工种)变动登记表》…………………………………………………… 9 《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登记表》…………………………………………………… 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同时为了加强对劳动用品的管理,规范劳保用品的采购、保存、发放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根据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劳动用品发放标准,定时、定量地发放相关的劳动用品。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劳动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遭受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必要防护用品,不能强调平均或进行攀比。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劳动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 春、秋装) 、绝缘鞋、纱线手套、作业手套、电焊面罩、防护眼镜、帆布皮手套、围裙、套袖、日用品等。第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用品,禁止擅自改变劳动用品的用途或者将劳动用品挪做私用。第六条公司安监部负责劳动用品的各项管理( 采购、保存、发放等) 工作。第二章劳动用品使用的基本要求第七条进入施工现场均应穿工作服,穿绝缘鞋。从事对眼睛有伤害隐患(如电焊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戴上适合于该项工作的护目镜、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八条在接触含刺激或损害皮肤的化学制剂时,工作人员应带上橡皮手套、防护围裙或其它防护用具。不应穿着宽松或不合身的服装。第九条工作人员不应穿着携带任何易燃、有害或刺激性物质的服装进行工作。第十条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后,不能佩戴会被钩住、挂住并造成工伤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的头发如果长到会引起工伤的程度,则应在从事其工作时理成合适的发型。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头部、面部、眼睛或呼吸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第十二条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具有不同防护功能的防护品。第三章劳动保护品的采购及检验第十三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品,由公司安监部按计划统一订购,分级发放,供货厂商由安监部进行选择。第十四条采购国家规定并实行定点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品,必须具有国家及省部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及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颁发的“产品安全鉴定证”,暂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须有厂家“产品检验合格证”。第十五条各部门、生产车间班组根据本岗位的实际需求向安监部递交劳动用品请购单。请购单要明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及特别要求。申请的物品要做到确实是为了满足员工安全生产需要,而不是员工的福利用品。第十六条主管领导根据各生产车间上报申请的劳动用品,进行品种、数量等审核,经审核确定为合理的、必须的,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签字后交采购员采购。第十七条常规劳动用品不足时如(线手套、帆布皮手套等) ,由生产班组提出申请报安监部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第四章劳动用品的发放第十八条凡按规定享受劳动防护品的人员,都要及时获得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九条新入厂的员工应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发放劳动防护品。第二十条长期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换发劳动防护品的时间。第二十一条对安全性能要求高、正常工作时一般不容易损坏的劳动防护品,如电焊面罩、绝缘鞋、护目镜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届时须强制检定或报废。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各个岗位的工作特性制定不同的劳动用品发放办法,按需分配。第二十三条具体发放办法按《劳动用品发放标准》统一发放。第五章劳动用品的存储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品的储存由安监部负责,管理人员要保证仓库的安全、整洁,以适于劳动用品的存放和保质期。第二十五条对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各车间代领代发的劳动用品,各生产车间应负责其储存和安全。对于各生产车间在领取劳动用品后发生的遗失及损坏,由各车间班组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安监部人员应定期整理仓库,确保库房中的劳动用品分类清晰、摆放有序。第二十七条为了防止劳保动品混淆或丢失,便于登记管理,由安监部管理人员统一对劳动用品进行有序编号,在发放时登记下编号、领用人、领用时间等信息(对于已经发放但尚未编号的用品择机分批编号) ,建立员工个人劳动用品领用台账(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