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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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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6/22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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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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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古桥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及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范围(包括吴兴、南y寻两区)内的古桥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古桥,是指建于1840年以前的一切现存古桥,或建于1840年至1949年间、采用传统工艺和建筑材料建造、整体保存的桥梁。建国前后建造,具有特殊的地域风格或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桥梁的保护和管理,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古桥保护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层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古桥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古桥保护及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市古桥保护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古桥保护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交通、水利、文物、工商、公安、环保、旅游等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并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立古桥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古桥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与区、区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与所属行政村之间应当逐级签订古桥保护责任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市古桥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压滤机滤布厂家交通、水利、文物、工商、公安、环保、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古桥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桥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桥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本市古桥保护工作,对在古桥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的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古桥保护专项经费;(二) 社会各界的捐赠;(三) 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古桥保护。古桥保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古桥保护和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九条本市古桥按价值不同,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古桥、文物保护点古桥和一般古桥三类:(一)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应严格依照的规定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古桥的修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根据的规定,按照级别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二) 列入市级文物保护点古桥的修缮,必须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其组织或监督实施。(三) 一般古桥的修缮,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指导、监督下实施。第十条经批准的古桥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除尘滤布施工中应做好古桥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经批准拆除的古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从古桥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古桥普查,建立档案,并根据古桥价值分别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同时向市古桥保护领导小组上报一般保护古桥的名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桥应设置标志碑或标志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市古桥进行巡查,并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