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近年来, 儿童权益受损事件屡发不止,如 2012 年 10月 24 日由微博曝光的“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 11 月 16 日贵州毕节五男童垃圾箱内烤火窒息死亡事件, 2013 年3 月3 日公布的湖北十堰“儿童福利院事件”,以及新近发生的“南京幼女饿死事件”。[1] 这些事件骇人听闻,挑战底线,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引发了舆论热潮。虽然这些事件暂时得以平息,但由此引发的公众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关注热情并未降低[2]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对虐童者受惩过轻的质疑, 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尽管我国为儿童权利保护在立法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在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中依旧存在很大问题,在实践中,则更是面临着诸种艰难的困境,这主要表现为儿童权利的行使与其他权利的碰撞,儿童权利的保护与其他主体义务的不当履行和不履行。(一)儿童权利与监护权在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我国儿童权利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式,这和我国在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家长制”管理思维有密切联系,我国传统社会中强调“父为子纲”、“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 子不得不亡”。男权社会着重维护“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 公开宣称并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严重剥夺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应有的基本权利。现代社会中,虽然儿童权利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传统的不平等观念已经有所改变,但毕竟这种传统思维和习惯影响了我国两千多年,在家庭生活中,传统思维的烙印时有出现。这使得儿童权利的保护与监护权的行使存在着紧张的关系,即监护权的行使容易侵犯儿童权利,而儿童权利的保护又必须以监护权的适当行使为前提。对于监护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学术界存有较大争议,但通说认为监护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7] , 要让儿童权利被得到切实保护, 监护者就不能滥用监护权利, 且须合法、适当履行监护义务。 1. 滥用监护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主体十分复杂,主要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8] 。监护主体必须是有监护能力的人,他们在被监护人面前是强势群体,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容易滥用法律赋予的监护权利,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剥夺儿童权利主体资格。儿童和普通成年人一样,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受者,这已逐渐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在我国家庭生活中, 逢年过节之时, 儿童一般会得到邻里、亲戚的“压岁钱”, 也有机会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 这些财产受我国《法民通则》、《意见》和《合同法》的保护。《意见》第六条和第十条分别对其予以规定[9] ,《合同法》规定这些财产应该是儿童独立支配的财产, 但是在我国家庭生活中, 父母都会“代管”, 继而剥夺其所有权, 这主要是在父母的观念中, 儿童权利主体资格尚未形成,他人对孩子的赠与,理解为是对自己的赠与,剥夺儿童权利主体资格则在所难免。第二,监护手段异化为“体罚”。“父母体罚”是指父母通过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