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民事判决书.doc

格式:doc   大小:52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民事判决书.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6/23 文件大小:5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民事判决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判决书(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朱家祺,女,侗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南屏支行,住所地:。负责人:黄伟扬,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秋娜,女,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委托代理人:禤海冰,女,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原告朱家祺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南屏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秋娜、禤海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合法存款客户,卡号为62×××66。××014年1月15日,原告在没有遗失、出借该卡及未向他人透漏密码的情况下,被人异地在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三八路农村信用社的ATM机(编号:59××04091)上非法分4次盗取现金共计6300元。由于被告未能妥善保证原告资金安全,造成原告现金被盗取,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和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63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提交下列证据:;××.银行卡;;;;。被告辩称:一、本案侦查结论未出,原告存款是否被他人盗取尚未明确。根据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若本案确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则应当在刑事案件侦破、罪犯被抓获和赃款被追回后,方可查明本案实情,明确本案损失及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之款项全部是使用借记卡密码而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应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因其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原告借记卡凭密码支取款项的行为视同原告本人的行为,应由原告本人承担责任。保管密码和卡是储户自己的责任,如果储户因银行卡遗失、卡号泄露和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储户自行承担。被告对原告银行卡遗失、卡号泄露和密码泄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3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ATM机上取款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卡,二是密码,缺少其中之一都无法取走存款。首先,原告作为密码的唯一知晓者,在没有泄露密码的情况下,其他人无法取款。其次,原告上述款项是在电白县三八路农村信用社ATM机被取走的,该农村信用社ATM柜员机在识别原告银行卡后,予以持卡人取款。根据前述两个取款必要条件及事实情况,均不涉及被告责任,被告对原告银行卡卡号泄露、银行卡识别和密码泄露等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和银行卡,导致电白县博贺镇三八路农村信用社ATM柜员机在识别该银行卡后被取走卡内款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此外,若涉及刑事案件,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侦破后继续审理,以便查明案件客观真实。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中国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本院依职权向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