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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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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一.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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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仲裁案例 HR 经常遇到劳动纠纷难以处理的事件, 以下例举了一些发生过的真实案例,给 HR 提供一些处理劳动纠纷的思路。案例一、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 35 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原告于 2004 年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96 年, 因我父身边无子女, 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 2002 年3 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 但未安置工作。 2002 年4 月我曾申请调出, 因未成, 而于 200 4 年4 月又撤回申请, 但未安排工作。 2003 年 12月3日, 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 我即向劳人部讲明, 父已离休, 行走不便; 母亲有病, 没有照顾不行; 孩子幼小, 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 1983 ) 34号文件第17 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 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 年 12月 14 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 将我辞退。我不服, 经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 1996 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 年2 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 年4月4 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 申请调出本公司, 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 并承诺服从安排, 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 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 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 本公司于 2003 年 12月3 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 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 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 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