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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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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南罚字〔2019〕16号当事人:福安市嘉利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注册号:35098160XXXXXX0经营场所:福安市金山南路31号经营者:余X凤身份证号码:330326**********21联系电话:139******72联系地址:浙江省**********号2019年3月14日,原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首邦炫彩染发膏”(批号:P20180805A,保质期:2020-07-29,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及“汉斯染发膏(自然黑)”(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国家监督抽验抽样,上述批次的“首邦炫彩染发膏”抽样数量为6盒(当事人进货数量为20盒);“汉斯染发膏(自然黑)”抽样数量为6盒(当事人进货数量为10盒)。2019年6月11日,我局收到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自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福安市嘉利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闽药监科核函〔2019〕1号)及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2019HC0025、2019HC0026)。其中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HC0025)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首邦炫彩染发膏”经检验,检验结论是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另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HC0026)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汉斯染发膏(自然黑)”经检验,检验结论是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备注:1)产品使用方法:A剂与B剂按80ml:80ml混合使用;2)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硫酸盐;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吡唑啉***]。2019年6月28日,我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及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股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安市金山南路31号的福安市嘉利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送达了上述2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HC0025、2019HC0026),当事人余飞凤现场签收了上述文书,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还剩下2盒上述批次的“汉斯染发膏(自然黑)”未售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扣押。后调查发现2盒上述批次的“汉斯染发膏(自然黑)”为标识标注成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但各项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对2盒上述批次的“汉斯染发膏(自然黑)”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将相关化妆品完好地归还了当事人。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2019年6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现已查清事实如下: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8日从广东省广州市新发广场(具体店名不详)“首邦炫彩染发膏”(批号:P20180805A,保质期:2020-07-29,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购入后以10元/盒的价格进行出售,货值共计200元人民币;当事人于2018年9月8日从广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