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永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 488 号令),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 1997 〕第 52号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5 〕5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残联云财综〔 2002 〕 32号)、《大理州实施〈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办法》(大政办发〔 1998 〕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 % 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根据安置比例和县内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二等乙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扶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一至六级《职工因工伤残证》,一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退离休人员及临时性用工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凡属我县行政区域内且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以县统计局公布的 2004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征收计算基数,暂定征收比例为 30% 。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2004 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安置比例×30% ×当年 10月份在职职工人数。即:征收标准:12844 元×% ×30% ×当年 10月份在职职工人数=57 元×当年 10月份在职职工人数。第三章征收方式和征收期限第六条保障金的征收方式:保障金由县残联统一征收,以单位为征收对象。缴纳资金由涉及缴纳的单位自行筹措和解决。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 5月31日前,向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报送年度《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登记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花名册》作为核定是否减免保障金的依据。所填报表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拒报、瞒报、拖报。第八条县残联对收缴入帐的保障金,应在 3个工作日内划入财政专户。第九条保障金征收期限,每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限为 10月1日至 12 月30日。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加收 5‰滞纳金。第四章管理使用第十一条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第十二条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决算的编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