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卖场存在问题分析《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经 2006 年7月 13 日商务部第 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自 2006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本原则为依据。共 26 条,主要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了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则。当前,零售商不规范的促销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促销宣传行为不规范。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将参加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了消费者。二是在促销前提高商品价格。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甚至天天打折、天天降价,以虚高的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三是在促销活动中对消费者做出种种限制。零售商单方面规定:对促销商品一律不承担退换货责任,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四是开展促销活动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 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办法》 26 项条款中需要我们重视的关键点如下: (一)要求零售商如实宣传。《办法》规定: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等等。目前卖场存在的问题: ①门店在做百货活动时,场外宣传栏、卖场、免费购物巴士都悬挂着“全场买 XX 元送 XX ”、“全场买 XX 元减 XX ”、“全场 XX 折起”、“秋装上市,全场 X折起热卖, 满 X元返 X元至 XX 元不等购物券”的 POP 促销广告,当顾客走到某专柜时,促销员告之本专柜不参与活动。而有的专柜只有部分商品有优惠,促销员解释: “促销的服装是因为换季做特价,新上市的秋装不参与活动。”这种促销方式违反了新《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因此,有不参加活动的商品,不得称“全场促销”,市场部在制作 POP 时应对“全场”字眼限制使用; ②公司海报或门店宣传促销商品时,海报封底小字上写着“本公司保留此次活动最终解释权”,而《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