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市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征文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以法律实用主义为立场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许浩丰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编号:一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以法律实用主义为立场论文提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诈骗为代表的传统侵财型犯罪迅速向网络空间蔓延。网络诈骗危害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两高一部”的《办理电信网络诈骗适用法律的意见》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的区分正逐步缩小乃至趋于同化。网络空间的观念有利于司法实务更合理、有效地评价网络诈骗行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规定对于认定网络共同犯罪具有现实意义,该规定应同样适用于片面共犯的情形。“明知”的范围应限定在认识到其所帮助的实施者实施的或将要实施的行为是诈骗行为。“团伙”概念因规范性缺失应予摒弃,“犯罪集团”概念实效性较小,因此实务上可以根据组织性的有无区分一般共同犯罪和组织犯罪。区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最为核心的考量因素应该是各共犯之间的关系,因为各共犯之间不同的关系反映的是各共犯对于共犯关系形成和维护的作用大小,进而反映某个具体共犯人对于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在考察连续犯罪时,“部分行为全部责任”需接受责任主义原则的检视。责任主义原则要求在对共同犯罪中具体共犯人归责时同样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在计算参与期间起点时,应对《意见》“诈骗行为”应作必要的扩大解释。对于参与期间的截止,《意见》没有作出规定。出于“孤立极少数,挽救大多数”,有效分化、肢解网络诈骗犯罪组织的目标,应为共犯人“架设后退的黄金桥”。基于对共犯脱离理论的考察,实务中具体对某个共犯人是否能成立共犯脱离,则应综合考虑其在共犯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力等因素。本文共9962字。主要创新观点:本文以司法实践者的视角,以法律实用主义为立场,以对“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分析为主线,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探究。文章从发展的眼光,提出电信诈骗最终会为网络诈骗所吸收,并认为应将视角聚焦于网络诈骗之上。文章主张将网络视为空间,从而认为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双重危害性。文章依据帮助者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分别讨论了《意见》关于提供帮助者主观故意方面“明知”的理解与适用,并为片面共犯情形适用“明知”提供了方案;关于“明知”的具体程度,文章通过逻辑的方法,剥离了不必要的限定,明确提出“明知”的范围应限定在认识到是诈骗行为;文章通过对“团伙”“犯罪集团”两个概念的分析,提出实务上可以根据组织性的有无区分一般共同犯罪和组织犯罪,并结合实务模拟出四种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模型。文章以价值判断的方法,提出区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最为核心的考量因素应该是各共犯之间的关系。文章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认为在考察连续犯罪时,“部分行为全部责任”需接受责任主义原则的检视。对于共犯人参与期间的计算,文章一方面出于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普遍存在分工的情况,认为应对《意见》中关于“诈骗行为”作必要扩大解释,以准确开始计算的时间点;另一方面主张出于分化犯罪组织的目的,应借鉴共犯脱离理论,为共犯人脱离共犯关系提供出路。前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网络终端迅速普及,网络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网络科技这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危害性极大的网络犯罪。以诈骗为代表的传统侵财型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向网络空间蔓延。以笔者所在Z省为例,2013年全省法院审结网络诈骗案件数379件,而仅2017年1-4月即已审结该类案件433件,%%。网络诈骗正不时以个案的形式刺激着人们神经、挑战着社会道德底线、侵蚀着本已羸弱的社会诚信。作为回应,一批体现对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惩处的司法文件应运而生,其中以“两高一部”于201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具有针对性。该《意见》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意见,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该类犯罪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但无论从其文件名称上,还是从其形式上,亦或从其具体内容表述的规范性上来看,笔者认为《意见》更符合刑事政策性文件的特征。在此意义上,《意见》的法律效力不免有所减损。另一方面则是,实务上网络诈骗犯罪的群体化特征日益明显,这让我们在处理该类犯罪过程中不得不直面传统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论题之一——共同犯罪。网络的跨时空性特征将该论题推向了更为复杂的境地。本文以司法实践者的视角,基于法律实用主义的立场,以对《意见》解构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