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0617( 颁布时间) 19960901( 实施时间)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 年6月1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 年6月 17 日公布 1996 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 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第十五条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第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 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第十八条集体合同签订后, 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