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继续有效通知(2017年7月17日)青西新管发〔2017〕20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上级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经管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止。附件:《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青黄政发〔2014〕36号)附件HDDR-2014-001015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2014年7月29日)青黄政发〔2014〕36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准文件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区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第四条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镇(街道)、村(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办事处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和本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仍应按实际清点结果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土地面积是指拟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已采取评估方式补偿的用地面积、核定的村庄占地面积等不在包干范围内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第六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等相关站所参与,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队伍,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补偿工作。第七条土地征收程序(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区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范围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报批工作。镇(街道)负责做好对拟征收用地现状影像资料采集,并严格控制拟征收土地上的抢建、抢栽行为。(二)勘测定界和面积确认。区国土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绘放线后,由镇(街道)牵头,区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相关用地手续,共同踏勘现场,联合确定需评估补偿和实行包干补偿的用地范围,由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并共同签字确认。(三)土地报批准备。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相关村(居)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据实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共同签字确认;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和办事处提供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点补偿明细,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同镇(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负责协调被征地村(居)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和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镇(街道)将土地报批所需相关材料组织完成转至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报批程序组织土地报批工作。(四)批后补偿。土地获得批复后,国土部门负责批后公告发布,并与镇(街道)签订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确保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获得批复三个月内将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到位,镇(街道)负责做好补偿款项兑付工作。征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评估和相关线路迁移补偿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补偿协议,镇(街道)负责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五)清理场地。征地补偿款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