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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员授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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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员授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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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救生员授证管理办法救生员授证管理办法第一条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救生员授证及其管理事项,依据国民体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一、救生员: 指经依本办法规定取得担任水域救生工作资格之体育专业人员。二、水域︰指游泳池及开放性水域。三、游泳池︰指具备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总面积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封闭型运动场地而其名称为游泳池; 纵其附设於其他行业或其名称非为游泳池者,亦同。四、开放性水域︰指前款游泳池以外之其他动态水域及静态水域。五、申请单位: 指得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本会申请认可办理水域救生员授证业务之团体。六、民间团体︰指向内政部登记设立之全国性社会团体, 其设立章程任务列有办理救生员训练、证照核发者。七、受认可单位:指申请单位经本会依本办法规定认可者。八、审甄:指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审定合格与否及核发证照之工作。九、应检人: 指自然人应本办法规定参加受认可单位所办理救生员授证检定者。第三条救生员种类如下: 一、游泳池救生员,指依本办法规定之游泳池救生员检定及格。二、开放性水域救生员, 指依本办法规定之开放性水域救生员检定及格者。第四条游泳池救生员,仅限担任游泳池救生勤务工作;开放性水域救生员,得担任游泳池及开放性水域救生勤务工作。参加开放水域救生员检定者,应先行具有游泳池救生员资格。第五条自然人年满十八岁经训练熟知游泳池救生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开放水域救生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者, 得依本办法规定参加救生员授证检定。第六条救生员资格检定, 依附件一「救生员检定科目表」, 以学科笔试及术科操作方式检定。其测验题库由本会统一制作。笔试检定成绩采百分法方式计算,七十分为合格。术科以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依操作方法正确程度与时间予以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应检人学科及术科检定同时合格且无本办法规定不能取得资格情形者,依本办法规定取得各该救生员资格。第七条应检人曾犯下列罪名之一且经法院判决确定者,不得发给救生员证: 一、妨害性自主罪。二、***罪。三、伤害罪。但其属过失者,不在此限。四、遗弃罪。五、烟毒罪或违反毒品危害防治条例相关罪名。第八条担任救生员检定命题评审之审甄,其资格如附件二「救生员检定科目审甄资格表」。第九条本办法规定检定授证业务,其办理方式如下: 一、申请单位依本办法规定申请本会认可。二、本会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其他机关、民间团体、专业机构办理。下列事项,仍应由本会自行办理: 一、审定会成员指定及聘书发给。二、本办法规定之认可业务。三、认可证书核发。四、其他应由本会自行办理事项。第十条申请单位办理本办法规定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者,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社会团体依人民团体法规定成立满三年以上, 以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而组织任务涉有水域救生业务且组织业务运作良好者。二、社团法人於内政部立案满三年以上而其组织业务与水域救护救生相关且组织运作良好者。第十一条申请单位依本办法规定申请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认可者, 应依规定缴纳规费。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向本会申请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认可应检附文件如下: 一、申请书。二、申请单位立案证书及负责人当选证明书影本。三、申请单位组织章程。四、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实施计画书。计画书格式及内容如附件三。五、其他经本会指定应检附之文件。第十三条本会为办理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