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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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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哈尔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70706( 颁布时间) 19970706( 实施时间) 20050720( 失效时间) 哈尔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 6年5月31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 年7月6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择业求职第三章招用人员第四章职业介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促进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人才流动管理, 按照《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执行, 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管理, 是指对劳动者择业求职、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职业介绍行为的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多渠道吸纳劳动者就业,引导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第五条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自由择业、自主用人、平等竞争、公开服务的原则。第六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市) 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 负责本地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搞好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章择业求职第八条劳动者择业求职, 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进行, 也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应招、应聘。第九条非本市劳动者来本市择业求职或者本市农村劳动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 择业求职的, 应当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择业求职地的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第十条劳动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择业求职登记手续或到用人单位应招、应聘, 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非本市劳动者和本市农村劳动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 择业求职的, 还应当出示《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劳动者择业求职, 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从事特殊工种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本市在职劳动者离开所在工作单位重新选择职业, 应当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手续,不得借故刁难或处分劳动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本市下列在职劳动者离开所在工作单位重新选择职业,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一) 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 或者由所在工作单位出资培训,培训合同规定的工作期限未满的; (二) 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 流动后会给原工作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四条劳动者重新选择职业后,不得泄露原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章招用人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条件; (二)具有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