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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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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 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 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 当时称为“禹刑”, 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 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 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三代的刑、秦汉的律, 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这说明, 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 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 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 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 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 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 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 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 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 以刑为中心) 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 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 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 且所占比例较小。因此, 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另一方面, 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 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 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私法的划分,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 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 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 比如, 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 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 法律则规定丁忧, 违者均有刑罚。这种家族义务与国家义务的混而不分正好反映出中国古代公、私法不分的传统。由于公法、私法不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大异于西方法律文化,其典型特征是其个人独立人格之缺失,个人平等自由之不可得,个人的地位,只能存在于家、族等群体与等级之中。法律要求于每一个人的, 首先是对于社会( 家族、国家) 的各种绝对义务, 它主要表现为要求与禁忌, 同时它又没有或很少地赋予其权利。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由于公、私法不分, 从而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以维护社会成员合法利益, 维护其精神安宁, 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出发点, 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能以“权利”为本位, 它只能朝着远离现代理性法律文化的轨道发展。原因 1 政治制度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 君王的“特权”、“专制”视为天经地义的事, 权力的观念根深蒂固. 而权利的观念单薄近现代社会主义强调公有制集体主义西方封建制度相对短,近代的资本主义更是强调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2 思想文化领域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 以及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是" 存天理, 灭人欲" 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天赋人权